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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旅馆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Hotel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QH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酒楼等经营企业和饭店(酒店)管理集团(公司)、饭店(酒店)管理研究机构及大中专院校、饭店(酒店)用品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上级党组织中共重庆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审核领导,接受同级党组织中共重庆市旅馆业协会支部委员会的方向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住所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旅馆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旅馆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三) 组织旅馆业市场开拓,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编辑旅馆专业刊物,开展旅馆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 组织旅馆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工作。接受由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提供服务;

    (五) 组织旅馆业开展业务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六)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反映会员愿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组织开展评优评奖活动,促进会员和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七) 参与旅馆业标准制定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 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服务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对本行业有研究、有影响的资深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旅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旅馆业的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出具企业证明材料;

    (二) 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审;

    (三) 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或者集体组织授牌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有关政策咨询、证照办理、技能培训和信息共享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四)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损害行业及本会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或修订会费收取标准;

    (六) 对本会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审议确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可在本会范围内设立行业领域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 分会成立需按国家规定,由各分会提出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八) 决定新申请入会事项和对会员的处分,审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须经理事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相关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旅馆业或旅游业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部署重大事项;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 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和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换届财务审计或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日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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